近日,国务院法制办就《租车暂行条例(印发稿)》公开发表印发。从全国消协系统接到的大约300条消费者所托修改意见看,注目集中于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后、遗失、损坏的赔偿金问题;租车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;贵重物品、保价和保险问题;行政监管及惩处;签收问题。 对于保价,意见稿规定,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上租车运单前,应该警告其读者租车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,告诉涉及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。
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,应该事前声明;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可以拒绝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不予保价。回应,不少消费者指出,安全性递送是租车企业的应尽义务,拒绝寄件人对贵重物品展开保价,不会减少消费者开销。
陕西、甘肃消协建议,租车企业惟到合同条款、快件保价的警告义务或者其他负起告诉义务的,应该分担全部责任,并赔偿金消费者损失。 快件被冒领、被私拆,个人信息被出售、被泄漏,这些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权益痛点,迫切需要涉及法律不予确保。有消费者建议,增大对租车企业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
安徽消协指出,通过从业禁入强化管理,并建议减少“租车从业人员有本条不道德的,5年内不得专门从事租车行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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